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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的房屋,該移轉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及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的課徵範圍,故無須辦理契稅申報,也不用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故依上述規定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所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房屋移轉,非屬契稅及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及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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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民眾詢問,其自益信託的房屋要終止信託出售移轉,是要先到地政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還是可以先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買賣移轉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可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出售房屋之契稅申報,於完納稅捐後,即可直接至地政機關連件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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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該交換車位之權利範圍不變者,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位交換若持分範圍之比例有所變動者,其持分比率增加之一方,應就其比例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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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市民來電詢問利用自己土地自行出資興建房屋給子女,須申報契稅嗎?

該處進一步說明,興建房屋期間常見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本案市民自行出資興建房屋,以其子女名義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於興建完成前雖未移轉房屋所有權,實質上為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應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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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購買房屋申辦移轉過戶時必須申報契稅,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可即時申報新購房屋取得後之使用情形,無須等待取得房屋後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便利又省時更能節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自111年7月1日起,高雄市修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持有3戶(非自住)以下房屋稅徵收率每戶2.4%,4戶(非自住)以上每戶3.6%,自住住家用房屋則維持1.2%不變,市民朋友新購入房屋如係供自住使用,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可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移轉後之房屋使用情形,經審查核准即可開始適用最低之自住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相較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4%或3.6%,可節省1倍以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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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移轉,不需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民眾常會誤以為不用報繳契稅,導致日後才發現自己並非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無論房屋是否有建物權狀,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若已發生移轉之事實,應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才可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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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有民眾打電話來詢問買賣房屋,應於什麼時間申報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應於簽訂不動產移轉公契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契稅。公定契約書,是指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政府製作,作為課徵稅賦及土地登記之用,公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般為課稅價格。而私契係指買賣雙方合意簽訂無固定格式之契約書,作為請求債權給付之用,私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依約定為實際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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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因標購取得法拍屋,不知是否必須辦理契稅申報?

該處說明,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應負房屋稅繳納義務,並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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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買賣移轉時,買受人應在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
    但若是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應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及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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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同棟大樓內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且已編號並登記者,住戶因需要互換車位的位置時,只要交換後各自車位持分無增減,可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交換車位取得所有權依規定應報繳契稅,惟若屬同棟大樓相同車位建號且交換後持分無增減之情形,即可視該交換單純屬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建物所有權行為,此種情形可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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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可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出售房屋之契稅申報,有效簡化稅務流程,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市稅處指出,此類案件以往要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再至地政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後,才能再至稅務機關辦理房屋買賣契稅申報,復於繳納契稅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買賣移轉登記,需多次往返始能完成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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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巿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如有買賣移轉,雖不用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但仍須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近日有巿民朋友買賣未保存登記房屋,以為不用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便不用申報繳納契稅。該處提醒,房屋之買賣,不論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均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各分處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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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贈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無須再報繳契稅。

該處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上述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免再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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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購買房屋申報契稅時,記得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可同時申報新購房屋取得後之使用情形,節省寶貴時間與荷包。

該處進一步說明,新購屋族取得之房屋如係供自住使用者,於購屋申報契稅時可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移轉後房屋使用情形,經審查核准即可適用最低之自住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無須等待取得房屋後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便利省時又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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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可以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節稅效果。除了可以節省部分遺產稅外,還因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取得房屋所有權,省下一筆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當夫妻一方不幸去世,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後,剩餘部分申報繳納遺產稅即可,這也成為許多人遺產稅節稅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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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民眾誤以為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過戶程序而未申報繳納契稅,導致後續諸多產權問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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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在同一棟大樓內不同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之停車位,已辦理編號登記者,嗣後其相關所有權人互為調換分管使用位置,如該交換車位之權利範圍不變者,其申請停車位編號變更登記,非屬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免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位交換若持分範圍之比例有所變動者,其持分比率增加之一方,應就其比例增加原因(如買賣、贈與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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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該處又特別指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自費興建房屋,而由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者,也要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土地出租人之土地租賃行為,無涉房屋買賣,亦非上開契稅規定之課稅範圍。惟倘若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其經濟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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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洽詢,因標購取得法拍屋,不知如何辦理契稅申報?

該處說明,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應負房屋稅繳納義務,並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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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民眾向法院購買法拍屋,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該處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也是買賣的一種,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辦理過戶。買賣契稅之核算,係以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按6%稅率核算課徵,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核算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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