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使用牌照稅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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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先購後售」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須符合於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特別提醒民眾要注意地上房屋之戶籍設立及使用情形。

該處指出,近來有民眾因換屋需求,另行購買他處自用住宅,於2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住宅土地後,向該處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購買土地時,原持有土地之地上房屋一年內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雖然在出售前補辦遷入戶籍,仍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以致喪失了節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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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3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52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5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已不再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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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使用牌照稅於41日開徵,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除現金繳納及掃描QR code線上繳納外,現在還可透過開辦「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業者之APP,掃描三段條碼進行電子支付帳戶繳稅。

該處說明,手機、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可透過一卡通MONEY、悠遊付、街口支付、橘子支付、嗶嗶繳及全支付等6APP,掃描繳款書上三段條碼,以電子支付帳戶餘額進行繳稅。如欲瞭解哪些電子支付帳戶業者有提供繳稅服務,可至該處網站(https://gov.tw/VKH)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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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民眾可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免輸入銷帳編號等資料,即可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或利用晶片金融卡(需備有讀卡機)等方式線上繳納,請留意繳納期限,以免加徵滯納金。

稅捐處表示,若逾繳納截止日,以往逾期案件僅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影響繳稅便利性,財政部為提供多元繳稅服務,於去(112)年111日開始,開放逾期未繳的地方稅案件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也可以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行動條碼,透過上述方式線上繳納,除原本稅款外,還會自動加計滯納金,方便逾期未繳稅的民眾完成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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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誠想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納113年使用牌照稅,到了才發現忘記攜帶稅單,電話詢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有無其他查繳稅的方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手邊無牌照稅繳款書者除了臨櫃補發外,亦可於113327日至5323時前透過以下二種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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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1日開徵,為提升繳稅便利性,可於113327日零時至同年5323時止,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方式,透過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超商多媒體資訊機查詢使用牌照稅,僅需確認多媒體資訊機上顯示車牌號碼無誤,即可勾選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款,列印繳納單(小白單)後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該處進一步說明,列印繳納單後需儘速至超商櫃臺繳納,逾時需重新登入列印(全家、萊爾富、OK便利超商列印後,當天內皆可繳納,統一便利超商則須於列印後1小時內完成繳稅動作),並請妥善保管超商給予的「代收款繳款證明」,以作為繳稅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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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11341日至同年430日止,3月底前民眾將陸續收到繳款書,如沒收到或遺失毀損,可至該處或所屬各分處及派駐監理所()使用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繳納截止日113430日為平日(星期二),不因銀行業51日勞動節放假順延,請民眾留意;另已辦理約定轉帳繳稅者,轉帳扣款日期為52日,請預留存款。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135324時前。惟11351日至3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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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計程車駕駛張先生詢問,計程車不是免繳使用牌照稅嗎?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補稅及處罰的繳款書?

該處表示,執業計程車雖然因為符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而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未依限辦理車輛檢驗,經監理機關或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處註銷其牌照,即喪失免稅資格。而註銷牌照的車輛,倘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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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苓雅監理站自1121225日起搬遷至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一路454號囉,該處派駐苓雅監理站之使用牌照稅服務櫃臺也併同遷移,提醒民眾別跑錯至安康路(憲政路旁)舊址。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車輛異動查詢牌照稅繳納情形及申辦免、退稅業務,該處於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及旗山監理站皆有駐點牌照稅服務櫃臺,因苓雅監理站遷址,該處駐點櫃臺亦併同遷至新址繼續為大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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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已於10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9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111日當日扣款,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1031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線上申請,僅須申請一次,該處每年主動寄發電子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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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市民朋友們更優質的服務,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官網提供線上申辦使用牌照稅單歸戶服務囉,沒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尚未註冊的市民朋友也可以線上申請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歸戶服務自11271日起上線,申辦後可採每5輛車併入1張稅單之歸戶方式印製寄發。納稅人除利用自然人或工商憑證至地方稅網路申辦作業網站線上申辦外,該處官網更擴大提供免憑證線上申辦新管道,以多元服務無憑證及健保卡未註冊之納稅人,歡迎至該處網站線上申辦,既便利又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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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應家中所有機車從來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兒子新購的機車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處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機車排氣量151cc以上,就需要依汽缸總排氣量級距課徵使用牌照稅,徵收當年11日至1231日之稅額,在此期間內新購或恢復使用的車輛,則按日數計課。惟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14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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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鎮名下4輛車,每年使用牌照稅單要收4張,又常常散亂遺失或漏繳,詢問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能否把稅單印在同一張比較方便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稅單也能申請歸戶發單囉,申請核准後,名下車籍屬高雄市之車輛,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稅單將採每5輛車併入1張稅單之歸戶方式印製寄發,既便利又環保,歡迎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線上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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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外籍人士離境前如留有汽、機車(151cc以上)續供他人使用或老舊不堪使用,請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手續,以免離境後仍被追課使用牌照稅或處罰鍰。

畢業季將至,稅捐處提醒外籍學生畢業離境前,續留他人或老舊不堪使用之車輛,如未辦妥過戶或報廢手續,將視為繼續使用並向原登記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倘離境逾1年致名下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又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依法補稅外,並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不得不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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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徽處表示,日前接獲何姓民眾來電,其去年因長期不在國內,將汽車申報停駛後即停放於住家附近,未料竟接到家人通知有使用牌照稅罰單待繳,對於已拔牌繳回監理所,不可能行駛道路的汽車,為何還會被稅捐處裁罰無法理解。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行駛」之外,還包含「停車」及「臨時停車」都在使用範圍內,「公共道路」係指公共使用的「交通路線」,如果車輛不是停放道路邊,而是停放在「✕✕廣場」等收費式的路外停車場,就不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範疇,依法也無補稅及處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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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發現有些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不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又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並行駛於公共道路,經查獲後,兩部車都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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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112年全期自用汽車、上期營業用汽車及151㏄以上機車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11252日止,若您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如未收到稅單或遺失,可至該處各分處或監理機關牌照稅服務櫃台申請補發,亦可於開徵期間使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超商的多媒體資訊機(例如:7-11ibon機),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號/統一編號」,查詢並列印繳納單於超商櫃台繳納(單筆稅額限3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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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2年使用牌照稅於41日開徵,納稅人除了臨櫃現金繳稅外,還有非現金繳稅的新選擇!

該處近一步表示,納稅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可使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透過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由系統自動帶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進行線上繳稅;亦可利用一卡通MONEY掃描繳款書上三段條碼進行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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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1日至430日,民眾若是遺失或是沒有收到稅單,不必再跑到稅捐處補發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要繳112年度使用牌照稅,只要在112327日零時至同年5523時前,到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商店之多媒體資訊機,以車牌號碼加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查詢列印繳款單(小白單),拿到超商櫃檯就可繳納(限稅額3萬元以下),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但切記妥善保存代收繳款證明(收據)以便日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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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提出異議,其車輛已透過網路拍賣出售轉讓予他人,為何還會收到稅處寄達之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車輛為動產,所以民眾常誤以為車輛買賣,只要買、賣雙方一方給付價金,另一方交付車輛,手續即已完成,而疏忽應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過戶之程序。因未辦理過戶手續,雖車輛已交付,但賣方仍為車輛登記名義上之所有人,該車日後若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因稅捐機關無法得知民眾私自轉讓車輛行為,仍會依車籍登記資料以原車主(賣方)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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