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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100年第2次綜合催欠繳款書,於7月20日寄發繳款書,繳款期間訂為100年8月1日至8月31日,請民眾如期繳納。 

該處強調,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依法須移送強制執行,一經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要負擔滯納金。因此,為避免您的荷包損失,請務必依限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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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及第35條,行政院定自100年7月1日施行。故對於公同共有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文書的送達方式,以及稅捐案件的復查申請期間,即將適用新的規定。 

該處更進一步表示,依照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除對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寄發繳款書外,另外會以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方式,告知其他公同共有人繳款書的收受人及繳納期間。對於有繳納意願的公同共有人,可持核定稅額通知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或向收受繳款書人協議繳納稅捐。由於公同共有人如對於核定稅額不服,須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起復查。因此要特別提醒公同共有的納稅義務人,要注意稅款的繳納期限,以免錯過復查的申請期間,影響到提起行政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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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99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2230號函、財政部賦稅署100年6月20日電話傳真文件,即日起至10093024時止,於該處網頁(http://www.khtb.gov.tw)公告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該處表示,今年公告重大欠稅案件計5件,欠稅人如於公告期間發現欠稅金額有誤者,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經確認屬實後將立即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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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為鼓勵專業代理人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自即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只要向該處透過網路申報(辦)件數達200件以上,排名前3名者,即可獲得2,000元商品禮券,敬請多加利用並廣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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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受理一件復查申請案件,即因已逾復查申請期限,程序不合,經復查會決議駁回。民眾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稅額不服,應在該繳款書限繳截止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則以發寄之郵戳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該處表示,部分民眾因不了解復查期間之規定,常常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喪失自身權益;至於復查期限該如何計算?該處舉房屋稅為例說明,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之繳納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如對核定之稅額不服,應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期間內提出申請復查,程序才算合法,逾期提出復查,則程序不合。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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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0年使用牌照稅原繳納期限4月30日適逢假日,依規定可延至5月2日(星期一)繳納,因5月1日勞動節各代收公庫於5月2日補休1日,惟為方便納稅人來處洽公繳稅,高雄銀行主動提供派駐本處的代收稅款處照常收繳稅款,提供民眾來處洽公繳稅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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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100年第1次綜合催欠繳款書,預定於3月2日寄發繳款書,繳款期間訂為10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請民眾於收到繳款書後能如期前往代收稅款處完納。 

該處強調,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依法須移送強制執行,一經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要負擔滯納金。因此,為避免您的荷包損失,請務必依限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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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應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財政部於100年1月18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表」,從原規定處3倍罰鍰,調降處0.5倍至2倍之罰鍰。 

該處表示,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之自用住宅、勞工宿舍等用地,及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之工業、礦業、私立公園、動物園、寺廟、教堂用地、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用地或減免稅地。其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或恢復課稅,如未於期限內申報,因發生逃漏稅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有上開處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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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提供民眾全年24小時不打烊的便利服務,民眾可隨時上傳申報資料,不受時間及空間的限制,讓申報及繳稅的過程更輕鬆、更方便。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以自然人或工商憑證,進入該處網站(http://www.khtb.gov.tw)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即可線上申辦高雄市轄區內不動產移轉(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印花稅大額及彙總繳納、娛樂稅自動報繳、臨時公演及申辦地價稅減免與特別稅率、房屋稅設籍、稅籍證明、使用情形變更、課稅明細等作業,相關附件皆可以電子檔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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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至稅捐處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國民身分證為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至該處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時,因未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雖提供駕駛執照、健保IC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替代,然依財政部函釋,上列證明文件雖是由政府各相關機關所核發,惟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製發之專屬用途文件,尚不能完全作為身分證明之用。且囿於駕駛執照、健保IC卡及護照等證件,較難辨識其真偽,以其作為身分證明文件尚有諸多疑慮,為確保納稅義務人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納稅義務人至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仍應以國民身分證為限,以免與規定不合未便核發,徒增路途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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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為服務大高雄市民,於該處網站首頁www.khtb.gov.tw提供與行政院研考會合作「我的貼身E管家」服務。 

該處指出,貼身E管家提供(1)申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核准情況,(2)申請退稅情況(若有退稅,將通知稅款金額),(3)已獲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身心障礙手冊後續鑑定日期提醒等三項功能,凡符合申請條件之高雄市民,於「我的E政府」平台申請帳號或憑自然人憑證,就可以在家中透過E-Mail了解上述各項申請狀況,以網路取代馬路,除了節省交通支出、不需特地請假親赴稅捐處辦理外,為納稅人提供更快速、便捷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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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高雄縣市合併組織調整,合併後稅捐稽徵處區分為東區、西區二處。原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改制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辦理原高雄縣轄區地方稅稽徵業務;原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改制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辦理原高雄市轄區地方稅稽徵業務。 

自即日起稅捐稽徵處核發之各項公文書及繳款書均以新機關名義發出,提醒市民於洽辦地方稅相關業務,請就近向原服務之總處或分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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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按:高雄縣市合併前原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處為配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統籌規劃之「房屋稅與地價稅外業清查整合系統」,已完成系統環境建置及試辦上線。將房屋稅籍紀錄表及平面圖全面影像圖檔化,建置納入地方稅稅務系統平台中整合運用,並結合可攜式平板筆電、GIS圖層及衛星定位等系統,使行政資源達到最有效之運用。 

該處辦理地價稅籍及房屋稅籍清查工作時,即可充分有效運用本系統,取代大部分之會勘案件,省時省力又正確,有效提升工作效能,並可達到賦稅公平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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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而滿足民眾「知」的權利、瞭解稅務法令的意涵更是稅捐機關的責任。高雄市東、西區稅捐稽徵處製作「全國稅務書坊」APP,提供全國各稅目節稅宣導手冊,不論是國稅(如:所得稅、營業稅等)或是地方稅(如: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圖文版、文字版或漫畫冊皆一應俱全。透過此書坊該處將告訴您如何利用減稅或免稅之規定,把握節稅的訣竅與時機,讓您輕鬆成為節稅達人!

稅處表示自即日起不論是使用iOS或Android系統的智慧型行動裝置,皆可在App Store或Google play免費下載「全國稅務書坊」APP(適用於iOS 4.3以上版本及Android 2.1以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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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區內○先生來電詢問,農舍是否應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和其他「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己使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否則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稅。另外如農舍是供人居住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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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由於雨災嚴重,造成高雄市部份山區損失重大,為減輕災區內義務人的負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就本轄茂林、桃源、那瑪夏、甲仙、六龜等5區內滯欠公法上債務,包括稅金、勞健保費、罰鍰等的義務人暫緩執行1個月,期間自101年6月13日起至7月12日止。

暫緩執行的內容有:1.暫緩至災區現場執行。2.暫緩對災區內義務人傳繳及各種強制執行程序。3.雖非災區內義務人,但若表示係雨災而受有損失,其亦會在法令範圍內儘量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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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繼承或贈與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要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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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您,原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即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者,其適用工業用地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未能符合工業用地之規定,請向本處或各分處申報。

 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徵地價稅:1.工廠登記經工業主管機關註銷者。2.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3.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未主動申報改課者,本處將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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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小姐接受母親贈與取得樓房乙棟,未如期申報繳納契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加處以罰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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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所有權者,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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