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土地增值稅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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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原課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非屬建物基地座落毗鄰土地,利用土地合併方式,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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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詢問,她賣掉舊屋買新屋,辦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才發覺新購地有別人設立戶籍在內,是否會損害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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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他是長子,繼承父親名下土地,惟他下面有5個弟弟,他想把該土地持分5/6面積過戶給5個弟弟,會有巨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有無節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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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持分共有之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要件,即以建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該處進一步表示,倘建物所有權狀上並未記載全部基地地號時,稽徵機關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上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認定適用;如無上述房屋建築資料時,仍可依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基地號勘查)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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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是否須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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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林先生因戶籍遷出,後接獲補徵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至稅捐處問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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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原辦理土地買賣,因故撤銷該買賣,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契約書均遺失,不知如何申辦退稅?

該處說明,撤銷土地買賣,應檢附原申報契約書、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正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現陳君遺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約書,陳君本人與買受人可攜身分證臨櫃共同申請辦理,並填寫申明書,申明該土地增值稅確係本人繳納,但不慎將其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單及契約書遺失,經審核符後即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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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同時出售2筆持有20年以上土地,為何2張土地增值稅單,1張載有長期減徵金額,另1筆卻沒有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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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繼承父親土地旋即出售他人,後接獲補徵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至稅捐處問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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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小姐臨櫃辦理新屋地價稅自用住宅,並提及她持有舊屋土地如出售,不知要繳多少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持有土地如欲試算至目前出售應繳土地增值稅若干?可臨櫃查詢,亦得運用該處網站(www.kctax.gov.tw)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項下-線上試算稅額計算,請民眾多加利用,做好評估,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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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欲出售名下土地,主張要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並保留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留待將來使用。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每人一生以一次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並符合相關規定(例: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才可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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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土地採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者,可就近至本轄任一分處辦理送件完稅程序,免除舟車勞頓之苦。

該處近一步提醒,跨分處查欠案件範圍,目前僅限一般買賣、一般贈與案件,其他案件仍需至原核稅分處辦理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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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移轉時經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承受人於其持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政府106年農業用地申請稅賦減免案件之定期檢查作業將於3月展開,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列管土地,應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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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電詢問,2年前移轉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為何近期收到補稅稅單?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1年內;另依同法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一生一屋)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之情形者,始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原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後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內,經該處查獲該土地於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致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補徵差額稅款,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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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詢問她在高雄市及台中市各有1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同時出售,應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才能節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份,則可視為「1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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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人繼承土地時,無需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取得土地後,再移轉他人時,就需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於繼承土地時,雖然不需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仍應先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之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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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出售原持有小屋,並於2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不知可否申請全部退還當初出售小屋所坐落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例: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之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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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先生將名下土地與妹妹的房屋交換,發現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皆須申報繳納,非常納悶的詢問稅捐處?經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無論代價是否相當,應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若是有償移轉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若為無償移轉就由新所有權人繳納,駱先生以土地交換取得妹妹之房屋,如房屋與土地價值相當,則駱先生應就承受之房屋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如房屋與土地價值不等(房屋>土地),有給付差額,則駱先生應就差額部份另外繳納6%買賣契稅,如未給付差額,則駱先生應就差額部份另外繳納6%贈與契稅;至於以房屋交換取得土地者,因土地已開徵土地增值稅,故免徵契稅。

該處亦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與他人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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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民眾詢問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可否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減徵40%土地增值稅;而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因為「繼承」屬於移轉原因,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已非第一次移轉,故不適用減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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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將所有2筆土地合併後出售,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並不屬於自住房屋的座落基地,是無法准予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需符合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規定外,尚需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適用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原自用住宅僅坐落於1筆土地上,嗣後買入相鄰土地1筆,再將2筆土地合併後出售,2筆土地雖合併,惟後購入之相鄰土地原不屬於建物坐落基地,該部分面積自不宜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課稅,依規定應按一般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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