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印花稅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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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蘇先生持父親之代筆遺囑前來櫃台詢問,因遺囑內容指定他和表弟平均繼承其父所遺留之土地和房屋,為何要繳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不動產若有書立遺囑且該遺囑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蘇君1位繼承人,蘇君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蘇君表弟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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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以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為課徵範圍。其中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花。

該處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電器用品合約,將購置電器及安裝工程合併於同一合約,由於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類此合併合約,造成全數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計算印花稅。例如甲公司以500萬元與某學校簽訂一紙新教學大樓之冷氣合約,包括100台分離式冷氣、遙控器等物品及埋線安裝工程,因該合約兼具買賣及承攬等兩種以上性質,即需按金額500萬元之千分之一貼花5千元;倘採購冷氣另外訂約即可僅以12元貼花,其餘安裝工程契約以千分之一貼花,這種分開訂約方式可使納稅人節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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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汪先生表示,他想向政府機關承包工程,看到政府機關的招標文件有所謂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契約價金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的開口契約,因此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此類契約有關印花稅的規定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開口合約,泛指已經簽約並訂定大原則,但只要其中一方有異議仍可變更內容的彈性合約,特別適用於期限較長、或合約期間變化多的情況。此種合約雖在政府採購法中無明文規定,但一般政府機關所發包的開口合約,均係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案,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而契約價金之給付,則以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主要是為應付天災造成的損害,或於處理各類小額修繕工程或突發、緊急、天然意外事故等修繕工程時,用以節省繁複的行政程序,達到快速修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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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漁會信用部為農業金融法規定之農業金融機構,其放款所收取之利息,不論收取現金、票據或自存款帳戶撥轉,均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開立憑證,除收到以票據繳付利息所出具之收據者外,應依規定報繳千分之4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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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將房屋出租,於收取房租時,常因疏忽未在書立的租金收據上貼妥印花稅票。日前即有納稅義務人將租金收據用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卻因銀錢收據出據人漏貼印花稅票,致遭國稅局通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房東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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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的父親去世後留有一棟房屋,阿明三兄弟平時感情和睦,經協議後,約定由經濟較不寬裕的小弟一人繼承,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不知應否貼用印花稅?遂向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有數人繼承不動產遺產時,即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人,無論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變為單獨所有,或是協議由數人繼承,都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性質,均屬印花稅第5條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照協議成立時之價值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是以,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上述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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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正進行105年度印花稅檢查,由於印花稅具有輕稅重罰的特性,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將最近五年各項應稅憑證先自行檢查,看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並且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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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辦理印花稅彙總繳納之公司、商號,應於單月(即1、3、5、7、9、11月)15日前完成印花稅申報及繳納,如使用網路申報方式,可受理至17日24時止!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私營事業組織如果書立印花稅之應稅憑證眾多,如診所醫療收據、補習班學費收據、勞務工程承攬契約、買賣動產收據等,可依印花稅法規定,向稅捐處申請彙總繳納;經核准後,交付或使用印花稅應稅憑證時,僅需由立據人加蓋「本印花稅總繳」戳記,可省去逐筆貼花、銷花之麻煩,並以2個月為一期,於單月份15日前向稅捐處彙總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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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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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張小姐詢問,在某健保特約皮膚診所美白皮膚,總共花費新臺幣15萬元,要求診所出具收據,請問收據須貼用印花稅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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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所謂依法銷花,指納稅人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或簽名、劃押代替圖章,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因其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仍應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另未依規定註銷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例如納稅義務人甲在所訂立合約的附紙上貼滿10張連綴的印花稅票,卻只在印花稅票與印花稅票的連綴處銷花,而沒有在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銷花,也就是只在中間銷花,而四邊未銷花,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所有10張印花稅票都算銷花不合規定,全部都要被處以5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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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印花稅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自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執行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對象包括轄內土木、機電、建築工程、建物裝潢、牙醫診所、皮膚美容診所、補習班等相關行業,預計將查核2,000家以上業者。

高市稅捐處提醒,書立銀錢契據、承攬契據、不動產移轉契據、買賣動產契據,皆應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印花稅的稅率雖然很低,但罰則卻很高,若被查獲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等情事,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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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印花稅法規定,房屋租賃契約書非印花稅課徵範圍,所以書立該契約書時免貼用印花,惟出租人如收到承租人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其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者,則該契約書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稅處提醒,房屋出租人持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如具銀錢收據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經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15倍之罰鍰,請出租人務必依法貼用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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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政府規定現在計程車新錶都得列印收據,運匠開立的收據沒有貼印花稅票,是否屬逃漏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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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為現行印花稅法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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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且印花稅以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為課徵範圍。其中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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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診所、醫院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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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來電詢問,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不動產移轉案件於查欠後,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因該房地無法辦理移轉而契約撤銷,其已繳納之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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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弄不清楚哪些收據應貼印花,以致在不須貼花的收據上貼花,而冤枉多繳印花稅,或者未於收據貼花而擔心受罰,高雄市稅捐處特為民眾說分明,並提供合法的節稅撇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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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訂定的承攬契約書正本已貼花,副本還要貼用印花稅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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