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印花稅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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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謝先生詢問,母親剛過世,遺有房屋、土地、銀行存款等遺產,經協議由謝先生繼承房屋和土地,銀行存款由妹妹繼承,並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詢問該繳納多少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繼承遺產時,各繼承人若不按應繼分繼承,必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其他部分,則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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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楊先生詢問,打算採購器材及安裝工程,詢問該繳納多少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兩種以上不同性質交易,合訂同一契約與分開訂約,繳稅大不同。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電梯之採購與安裝工程,書立於同一契約書中,該契約書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即以合約總金額按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惟分別簽訂買賣動產及承攬契約,就可按各適用稅率或稅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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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承攬工程是否按工程契約書契約總額繳納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後才可以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如載明「含稅」,或「稅捐」等,可就契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者,則按契約所載金額的1‰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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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巿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發現有民眾將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新貼於其他承攬工程合約上,這種情形會按情節輕重,依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提醒民眾勿貪小便宜而遭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承攬工程合約或不動產買賣、贈與移轉等契據,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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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近期修正發布印花稅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短漏繳及彙總繳納逾期繳納印花稅案件,增加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即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之減罰規範,使裁罰更為公允並保障納稅者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年來持續檢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罰標準,今(110)年地方稅已陸續修正房屋稅、契稅及土地稅法部分處罰標準,印花稅法部分則於9月10日修正發布。藉由通盤檢視罰緩金額與倍數合理性,確保稽徵機關於處罰前充分審酌違章情形,使裁罰更具妥適性,以維護賦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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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民眾詢問,買賣外縣市不動產所訂定之公契,應報繳的印花稅是否一定要去當地的稅捐機關才能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不動產移轉契據之印花稅收歸屬於不動產所在縣市,為避免稅收爭議,此類案件以往多採貼用印花稅票方式辦理,或以網路申請該縣市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帳號經核准後開立繳款書,甚或親自到當地稅捐機關開立繳款書,耗時費力,頗為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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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楊先生詢問,辦理2戶不動產移轉登記同樣持法院核發證明,一是判決書,另為調解筆錄,為何一筆免繳印花稅,另一筆卻要繳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屬之。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又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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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民眾詢問,在郵局購買的印花稅票,如果沒有使用,是要到郵局,還是要到稅捐處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還印花稅,與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有別,故無法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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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吳先生詢問,繼承父親所遺房地二處,要辦理過戶,不知應否繳納印花稅?

     稅捐處說明,繼承房地時,應否繳納印花稅,視各繼承人是否按應繼分繼承及房屋有無保存登記來判定,如二處房屋均為未保存登記,因無需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又土地及有保存登記房屋,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無協議分割情事,亦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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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邇來發現民眾因不諳法令或存有僥倖認知,將已使用過註銷痕跡不明顯之稅票揭下,另黏貼於其他契約書上,經人檢舉被查獲。

該處指出,按印花稅法第11條規定,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違反規定,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會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該處特別呼籲,印花稅屬輕稅重罰,切勿投機取巧重複使用已註銷之印花稅票,以免被查獲而處以重罰,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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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臨櫃詢問要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同時持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法院判決書兩種憑證,要怎麼繳納印花稅?

該處說明,繼承人們共同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並持該分割協議書為憑證,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書立時價值之1‰稅率繳納印花稅。至於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則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因此,是否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需要以當事人持是否為雙方協議憑證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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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營造業者的會計小姐詢問,如果公司簽訂承攬合約忘了繳印花稅,會不會被處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繳納印花稅,若未繳納或繳納不足額,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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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者,除了貼足印花稅票外,還要依規定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票銷花之目的在防止揭下重用。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應於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但不得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若未依規定註銷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印花稅票者,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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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實貼方式繳納印花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後,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該處進一步指出,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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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報稅季節即將來臨,不少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如經國稅局審核發現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處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亦於房屋租賃合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租賃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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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中併載設備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之概括承攬工程合約,該契約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契約總金額之1‰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簽訂買賣合約書時,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動產於移轉前已具有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簡易之安裝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該合約為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僅需貼用印花稅12元。若能分別訂立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所負擔的印花稅就能大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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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應否貼用印花稅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所以民眾如有標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拍賣之土地,持該機關所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辦理移轉過戶,應免納印花稅。

該處說明,凡向政府機關標、購不動產,取得產權移轉證明書,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皆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應免予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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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是憑證稅,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這4大類憑證,要在契據交付使用時繳納印花稅。為讓民眾迅速了解印花稅,該處特別在官網(https://www.kctax.gov.tw)建置印花稅「多媒體影音館」,由同仁發揮創意自製宣導影片,透過生動活潑方式介紹,讓民眾速懂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是針對4類憑證採定額或比例課徵,例如銀錢收據是按收據金額4‰計算,承攬契據及不動產契據則是依契約金額1‰計算,買賣動產契據稅額為每件12元,為提供便民服務,該處官網也有設置印花稅「試算專區」,只要輸入收據或契約金額,點選收據或契約種類,即可試算要繳多少印花稅。此外,在專區試算後,可連結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立即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同時於線上繳稅,試算及報繳可同步完成,省時又便利,鼓勵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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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其書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投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回押標金收據,不發生貼花問題,但如有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規定按金額1‰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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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實貼方式繳納印花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後,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該處進一步指出,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未合法銷花者,一經查獲,按情節輕重,按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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