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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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新規定地價適度合理提高地價稅(即持有成本)將有助於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增進土地持有賦稅公平,由於地價稅為地方稅,增加之地價稅收入有助於充裕地方政府興辦地方建設,促進地利共享,依規定每三年一次重新公告地價,公告地價的調整反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發展動態,並為地價稅課徵的依據。

該處進一步說明,以高雄市近年重大公共建設為例,高雄捷運南岡山站通車、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旗山百年鼓山公園整建改造、亞洲新灣區-圖書總館、世貿展覽館、輕軌海岸線及興建中的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等,在公共建設帶動下,為市民帶來更多、更好的建設及服務,讓高雄市政的發展蒸蒸日上。今(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地價稅將按調整後公告地價課稅,對持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非適用累進稅率者(占全市98%)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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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舉凡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皆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當年度即可享優惠,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請注意本身節稅權益。

該處提醒民眾,往年部分民眾等收到地價稅稅單時才驚覺忘了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把握孝道月(農曆7月)幫父母或家中其他長輩就符合條件之土地提出申請,盡一份孝心,讓傳統孝道躬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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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稅捐處執行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查有少部分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死亡或戶籍遷出後,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而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及補徵差額地價稅之情形。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納稅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若無本人、配偶或符合條件之親屬設立戶籍,就會被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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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市民陳先生質疑所有土地,地上除建築物使用外,空地部分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為何不能免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可以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屬免徵地價稅範圍。因此,依建築法規建造房屋所必須留設的法定空地,縱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事實,仍不能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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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今年8月15日購買1筆房地,向稅捐處詢問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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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千分之二,一般用地係採累進稅率自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課徵地價稅,兩者稅率相差達四倍以上,提醒民眾若土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趕快於今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符合相關規定今年即可享受優惠稅率,超過該期限申請,則於明年(即106年)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條件為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面積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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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利用該處服務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或直接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申辦,該網站申報地價稅減免項目除自用住宅用地外,還有騎樓用地、巷道用地、工業(廠)用地、加油站用地、停車場用地等項目,為忙碌的您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最迅速、最便捷的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經審查核准後,當期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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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稅率為累進稅率,稅率從千分之10最高可累進至千分之55,但為發展經濟、增進社會福利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用地等因素,訂有可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土地之規定,例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可適用千分之2稅率計徵,土地所有權人如有可適用特別優惠稅率及各種稅地減免之土地,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於本年度(105年)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必須自明年度才能開始適用。至於前經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不必再提出申請。

該處特別籲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土地所有權人,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喪失權益,另地價稅網路申報已上路,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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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是按年課徵,與房屋稅的按月課徵不同,依稅法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其持有土地時間之長短,就必須負責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該處又表示,民眾持有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等規定,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符合道路或騎樓用地減免規定,亦可申請減免地價稅,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儘快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度就能享有節稅優惠,超過期限再申請者,只能從明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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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如何申辦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針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做簡要說明:(一)申辦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二)申請期限: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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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先生詢問,他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父親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未設管理人,他不願與其他人有牽扯,想分單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是否可行?

該處說明,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如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者,准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如今張先生個人想分單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按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依張君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額,惟此筆土地,如有未納稅額,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無法切割與其他共有人之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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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雖已明確規定,但事實上仍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土地權屬不清、土地無人管理及被他人占用等情形,使地價稅稅單無法送達繳納,故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份之地價稅,以利稽徵。

該處補充說明,得指定使用人代繳之土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2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者,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的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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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對部分本市轄區內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所有權人,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如符合規定者,只須填寫通知書上所附之申請書,於105年9月22日前,以郵寄、傳真或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年即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106年)起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市105年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地價稅稅額將會增加,如未收到稅捐處寄發之通知書,或為最近新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若您的土地也符合下列規定,亦可至本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申請書或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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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節稅大作戰開始囉!高雄市稅捐稽處教您輕鬆節稅5步驟:
1、雙手拿一下:拿起您104年地價稅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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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處詢問,因個人家庭因素欲將戶籍遷往他處,實際上仍居住在原地,其持有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是否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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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有得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私立公園、寺廟及教堂用地、加油站用地… …等)及符合減免地價稅的土地,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除自用住宅用地外,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起開始適用,經核准而用途未改變者,以後免再申請。

稅處進一步表示,對於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有疑義者,可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網站參閱或下載申請書表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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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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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所有土地為道路用地,政府迄今未徵收,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許先生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自105年2月該地已鋪設水泥、劃設停車格、出租供人停車使用,不符前開規定,故自106年起應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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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影響地價稅額多寡因素包括持有土地筆數或面積異動、使用情形變更、公告地價調整等。今(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地價平均調幅32.52%,即地價稅核稅基礎調升,地價稅稅負將增加。

依104年高雄市地價稅開徵統計資料,推估105年公告地價調整影響本年度地價稅如下:104年未達累進起點地價及自用住宅用地戶數占總開徵戶數98%,其中自用住宅用地平均每戶應納地價稅約1,110元,以公告地價平均調幅32.52%計算,105年預估平均每戶增加約360元,另外,未達累進起點地價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課徵者,平均每戶應納地價稅約3,450元,預估平均每戶增加約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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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所有土地已有一處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未成年女兒今年10月滿20歲,詢問另一筆土地今年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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