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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開徵期間常有市民朋友打電話詢問,土地已經賣掉了,為什麼當年度還收到地價稅單?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即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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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市民朋友詢問,繼承或受贈取得土地後,地價稅想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需不需要再重新申請?

該處說明,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而移轉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市民朋友想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均須重新提出申請且經審查核准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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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市民朋友洽詢自有透天房屋一樓作店面,二樓以上供自住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市民朋友自有房屋部分面積供自住使用,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9月22日之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就可以在當年度適用依房屋自住比例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林太太為例,其有一棟透天房屋共四層樓(土地面積40 m2),一樓(房屋面積28 m2)出租供營業使用,二至四樓(房屋面積共計76 m2)由自己居住,如果其他自用條件都符合,則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為29.23平方公尺(計算式:土地面積40m2*房屋自住面積76 m2/房屋總面積104 m2=29.23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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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千分之五十五)節省至少4倍以上的稅額。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該設籍人戶籍遷出或死亡,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應自戶籍遷出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戶籍遷出時應至少保留本人或配偶、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1人於原戶籍,如全戶戶籍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通報稅捐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行遷入,仍應於9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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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父母原所有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去世後依舊供家人居住、沒有改變用途,為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處說明,父母死亡後由繼承人繼承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須重新申請,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重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地之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而且無供出租、營業使用,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另外,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亦可依照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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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設戶籍人如果遷出或死亡,已經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中「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的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有符合規定之人遷入設籍,應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等要件之住宅用地。因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上之設戶籍人遷出或死亡,且無其他符合資格之人設籍該址,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自不符規定之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欲繼續適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重新提出申請,並自申請當年或次年開始適用。例如:林先生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林先生戶籍於109年遷出後,自110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其18歲以上之子女於112年遷入戶籍,並於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當年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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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條件。民眾出境2年以上,戶籍被遷出登記,自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自次年度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國,放寬原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出境逾2年於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檢附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111年地價稅可續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

該處提醒民眾,112年地價稅欲適用優惠稅率,必須於原址恢復戶籍後,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民眾可透過該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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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都市發展,交通發達,民眾對於停車位的需求日益增加,常有買屋一段時間後,才再另外購置停車位情形。那後來增購的停車位,是否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購置之停車位,只要是為主建物應設置之停車空間,而且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該停車位也是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即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於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民眾可透過稅處網站(網址: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辦。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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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核定課徵,而土地使用情形與地價稅核課息息相關,因此該處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112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針對免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以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並遏阻逃漏稅捐。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期間,清查人員會佩帶識別證實地查核土地使用情形與課稅情形是否相符,請納稅義務人給予協助配合,若造成不便之處,亦請民眾見諒。查核結果不符減免、特別稅率及課徵田賦規定者,會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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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蔡小姐來電詢問,前陣子收到與2位兄長公同共有土地的補徵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心想2位哥哥會繳納就没理會,想不到最近發現因為該筆稅款一直沒繳,以至於自己的銀行存款被扣押,心生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如果沒有選定管理人,則是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除了將稅單送達給其中1人繳納稅款外,還會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全體公同共有人,告知有關地價稅核課內容、稅單受送達人、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期限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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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常常對於在當年度買賣土地,究竟是買方或賣方應該繳納當期的地價稅產生疑義?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土地稅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明文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資料在8月31日當日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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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11年度地價稅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於農地興建農舍被稅捐處改課地價稅,如合於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記得向土地所在區公所農林單位提出申請,經有關單位勘查核准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另合法興建之農舍,建於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其申請課徵田賦是有區別,如建於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合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之用地),應取得建築執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若建於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或都市土地,除取得建築執照外,需依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向土地所在區公所農林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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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時,需依規定至地方稅捐稽徵單位以臨櫃或網路申報方式辦理查詢所繼承之土地是否欠繳土地稅,如經查有欠繳土地稅屬實,則應繳清欠稅後,才可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該處說明,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該移轉亦包含繼承登記。所稱「欠稅」,除已逾期未繳之稅款,尚包括已開徵但未逾繳納期間之稅款在內。111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繳納起日為111年11月1日,繳納迄日為111年11月30日,若近日有繼承土地所有權者,如查有以前年度之欠稅及本年 (111) 度已開徵之地價稅,均應繳清後始能辦理土地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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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1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距離繳納期限截止日11月30日,只剩沒幾天了,還沒有繳納的民眾請儘速繳納,如果是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11月30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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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截至11月30日止,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且因今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影響各產業經濟,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以降低民眾稅負壓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民眾倘因111年公告地價調整,導致地價稅繳納有困難,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該處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特別訂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如民眾之111年地價稅因公告地價調整,致增加2萬元以上,且增幅達30%以上,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延期1至5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但是法人及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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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10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12月1日當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11月3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該處已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民眾如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紙本或電子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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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地價稅已於11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30日止,可於繳納期間內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稅款,請民眾多加利用:

一、臨櫃繳納: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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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1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稅單已於10月21日委託郵局寄出(含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信箱者),繳納期限至111年11月30日,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內繳納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地價稅的課徵是採總歸戶制,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會合併成1張稅單,如所有土地分別坐落於兩個縣(市)以上,將分別收到各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稅單,民眾收到稅單後,2大重點一定要仔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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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1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稅單(含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信箱者)將於111年10月21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

該處進一步說明,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請於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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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如果家裡有子女明年剛好要滿18歲,不妨檢視一下,有機會可以再多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喔!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以一處為限,但若第二處另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設籍),且無出租或營業,亦可同時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所以112年1月1日起,如果民眾家裡有子女滿18歲,又有兩處以上房地,在其他條件符合下,就可不受一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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