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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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作為住家、工廠使用,或營業使用等等,就没有免稅之適用,重劃地區內土地,於重劃期間雖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然可享受減半徵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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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洽詢,房子為姐姐的,土地是妹妹的,土地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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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日前收到稅捐處公文通知,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自住房屋且無出租或營業為何會改課,感到疑惑,遂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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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蘇先生詢問,他所有建物權狀上有記載騎樓面積20平方公尺,心想係供公共通行,遂申請騎樓用地減免,收到公文為何不是20平方公尺全部免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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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仍准繼續按此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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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小姐詢問,她與男朋友共同購買房地,土地及房屋持分各1/2,詢問該如何申辦,才可使雙方土地均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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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小姐詢問,重複繳納地價稅,很擔心不知應如何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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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顏先生詢問,父親死亡,他繼承老家土地全部,惟該土地上之房屋為兄弟3人分別持有,可否申請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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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吳先生表示他所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全部面積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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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所有土地原為一般用地,被政府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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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他與太太各有1處房屋、土地出售,現夫妻2人戶籍各在自有房屋內,想了解2處房屋是否均可申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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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持有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誤以為其與原來房屋座落之土地地號相同,不必另行提出申請,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千分之55)課稅,因此多繳4倍以上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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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有民眾持地價稅繳款書臨櫃詢問,父親所遺留之土地尚未登記在他名下,為什麼他要負責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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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度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稅捐機關已將地價稅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如目前仍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稅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持納稅義務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四大便利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多媒體事務機查繳稅系統,列印繳費單,直接於超商櫃臺繳稅,不用另外支付手續費,稅捐機關銷號稅款後,會另行寄發繳稅證明供民眾收執。

該處進一步指出, 納稅義務人如住居所異動,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繳款書投遞地址;如已收到稅單者,請核對課稅內容,如無疑問,請儘速繳納。本年度地價稅至遲應於106年11月30日前繳納,逾期繳納,每逾2日將被加徵滯納數額百分之一滯納金,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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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106年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繳納期限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請納稅人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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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6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地價稅的民眾,請記得於11月3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該處指出,10月底前已寄發或傳送轉帳繳納通知予申請委託轉帳繳納地價稅之納稅人,請不要忘了於扣款日期前預留存款,以利金融或郵政機構順利扣款,若存款不足而無法扣款,該處將另行寄發繳款書催繳,逾期繳納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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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106)年地價稅係按105年申報地價應徵稅額全額計徵,但因105年度公告地價調整幅度較往年大,為顧及民眾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該處特訂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以減輕民眾如期繳稅壓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可就106年較104年增加的稅額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延期之期限或分期之期數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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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林小姐詢問,她與兄弟姊妹共5人公同共有繼承父親留下之土地、房屋,可否申請該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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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稅單已於10月24日寄出,近日仍有部分民眾申請補發稅單,特別整理以下案例供參考。

案例一:許小姐於今年9月新購土地,詢問為何沒有收到稅單?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期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許小姐非新購土地當年期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所以不會收到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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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民眾自今年起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商店,透過多媒體資訊機,線上查詢全國當期地價稅定期開徵繳款資料。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有別於以往民眾欲在便利商店繳稅,需持有稅單,今年民眾未持稅單也可以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繳稅」服務繳納地價稅,因地價稅採歸戶課徵,因此系統會依縣(市)別開立繳納單(小白單),民眾僅需勾選欲繳納的縣市地價稅款,列印繳納單(小白單)後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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