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因不符合要件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不服向稅處申請復查的情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須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是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所請者,則非屬此類核定稅捐之處分,故無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即可直接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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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臨櫃反映,在自家農地上搭建鐵皮屋及地面舖設水泥遭到補徵地價稅!為什麼在自有農地上不能任意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是供農業生產及生產相關設施使用,係屬課徵田賦之土地,由於田賦自76年起停徵,所以課徵田賦土地形同免稅,易造成民眾認為「在自有農地上作任何使用都可以免稅」的錯誤觀念。倘若民眾在農業用地上搭建鐵皮屋或增建設施、鋪設水泥地,供以自家停車、置放雜物等,致該農地未能做農業使用,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22條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依法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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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稅捐處詢問,可否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其立法理由,主要在協助債權人的債權能儘速獲得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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